关于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
日期:2020-10-28浏览:225
关于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有关问题的通知
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财政局,各有关单位:
根据 《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 见》(国发 〔2016〕3号)、 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 于做好2016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》(人社部 发 〔2016〕43号)、《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》(政府令第 235号)规定,经研究决定,适当提高居民社会医疗保险有关待遇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待遇,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统 筹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,支付比例由70%调整为75%。
二、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、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大病 医疗保险待遇
(一)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、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 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,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 比例由70%调整为75%,少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 80%调整为85%。
(二)将符合统筹支付范围、个人按照起付标准和自负 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,以及乙类药品、医疗服务项目、医疗 服务设施纳入统筹支付范围前个人按照比例负担的医疗费 用,在一个年度内累计超过大病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部 分,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支付比例由55%调整为60%,少 年儿童和大学生的支付比例由65%调整为70%。
三、提高二档缴费成年居民的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待遇 将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 规定的医疗护理费,报销比例由40%调整为60%。
四、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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